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翠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苏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单永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翠玉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苏天祥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国里69单元内2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私证E字第130606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苏天祥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国里69单元内20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王翠玉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