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连春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刘颖芳,女,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超与被告连春利、刘颖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俊超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俊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李俊超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邢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雪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