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梅市村李家组。 法定代表人:郭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争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周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原告聂惠芳与被告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被告郭争光、被告周建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惠芳已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湘0321清申1号不予受理裁定后,聂惠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湘03清终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清申1号民事裁定;二、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聂惠芳对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聂惠芳与被申请人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争光、第三人周建明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并通知申请人聂惠芳及第三人郭争光、第三人周建明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本院将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本案属于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又起诉的案件,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惠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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