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雷,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浙07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雷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雷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雷撤回上诉。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