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少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杨绍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怀与被告杨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少怀以与被告杨绍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少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290元,由原告王少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