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忠,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6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忠于2021年3月19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大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忠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忠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忠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忠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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