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2幢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法定代表人:姜义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苑京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与习友路交口琥珀五环城和颂阁2幢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YM357。
法定代表人:王成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苑京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