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袁泰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杨某1在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2484.42元。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231119192021000338的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1在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2484.42元,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532.42元,由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