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亭县。
委托代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