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战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李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战国与被告李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战国、被告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战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琳向王战国支付3240元装修费及利息151.2元(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共计33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30日,李琳雇佣王战国给平顶山市新华区常绿林溪美地9号楼2单元2905室做厨房推拉门、卧室阳台推拉门计2900元;做进户套、厨房门套、飘窗套、卧室套(2个)计1840元,合计装修费及劳务费4740元。李琳分两次交定金1500元,尚欠3240元未付。该款项经王战国多次催要,李琳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琳辩称,1、王战国只做了飘窗套,且定作的推拉门与李琳要求的颜色不一致,李琳要求定作的推拉门是棕色的,而王战国安装的推拉门一个颜色为白色,一个为灰色。2、李琳已通过现金方式另向王战国支付装修费2200元,现在不欠王战国装修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李琳与王战国口头协商,由王战国对李琳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常绿林溪美地9号楼2单元2905室房屋的窗套、门套和推拉门进行制作、安装。双方约定窗套、门套价款为1840元,该价格李琳手写便条予以确认,双方又对推拉门材质、价格等进行了口头约定,王战国定制后将窗套、门套和推拉门送李琳家安装完毕,后双方就推拉门颜色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因李琳分两次微信支付定作款1500元,尚欠部分装修款未支付给王战国,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1、庭审过程中,王战国表示李琳选择的推拉门材质为1.2厚度,该材质每平方米价格为400元,李琳房屋卧室3.91平方,厨房3.1775平方;2、根据王战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战国安装前通知李琳,并出示有照片,李琳没有表示异议,庭审中李琳未出示自己微信记录否认王战国的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战国依照李琳要求定作家具,李琳向其支付定作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定作合同关系,王战国已将定作的厨房、卧室阳台的推拉门、厨房门套、飘窗套、卧室套安装完毕,李琳应支付上述家具定作款。双方虽未签订定作合同,但根据李琳出具“窗套+门套1840.8元”的价格便条由王战国保存事实,本院认定双方商议窗套、门套的价格为1840.8元;对于王战国已安装2套推拉门价格,因双方都承认该推拉门材质为1.2厚度,该材质王战国陈述1.2厚度材质定作价格为400元每平方米,1.6厚度材质定作价格为600元每平方米,该定作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李琳也未提供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故本院认定推拉门材质1.2厚度4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李琳仅提供材料和成品门的照片,不能证明王战国定作的推拉门与双方约定的颜色、厚度不符,因王战国已经将推拉门安装完毕,结合双方微信记录,本院认定王战国依据李琳的要求定作并在其同意下安装的事实,根据王战国定作李琳房屋卧室3.91平方,厨房3.1775平方,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王战国诉求含运费推拉门定作款为2900元,本院予以认可。以上定作款共4740.8元(2900元+1840.8元),李琳已支付价款1500元,故对王战国要求李琳支付3240元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安装完毕后李琳应支付全部定作款,李琳未支付剩余定作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故关于利息部分,对王战国要求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琳辩称已现金支付2200元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战国亦不认可,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战国支付定作款324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