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普宁供销社集团里湖公司药品门市,住所地:普宁市×××××××××。 负责人:林业乔。

审理经过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普宁供销社集团里湖公司药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方文双 审 判 员 黄志成 审 判 员 吴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勇勇 书 记 员 陈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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