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家志,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家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家志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家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颐丰园小区3号楼2002、2801、2802、3103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颐丰园小区3号楼2002、2801、2802、3103号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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