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某,男,朝鲜族,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延吉市。

被告:黄某,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第三人:万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第三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延吉市友谊路185号1001。

法定代表人:周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嵩,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住龙井市建设街海兰路1019号。

负责人:塔娜,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某、黄某,第三人万某、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67元,减半收取49683.5元,由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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