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某,男,朝鲜族,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延吉市。
被告:黄某,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第三人:万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第三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延吉市友谊路185号1001。
法定代表人:周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嵩,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住龙井市建设街海兰路1019号。
负责人:塔娜,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某、黄某,第三人万某、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67元,减半收取49683.5元,由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