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塞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塞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想与二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9元,减半收取计11570元,由原告宁夏千谦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