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要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客服部长。
被告:王庆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