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民营经济区。 被告:吉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霞诉被告吉钟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霞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霞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辛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黎元韬 书记员许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