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兆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指定代理人陈德全,云南振润(丽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志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兆红以被告人刘志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兆红以与被告人刘志明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矛盾已全面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兆红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刘志明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兆红撤回对被告人刘志明的刑事附带民事控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明德 审判员 罗永志 审判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