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维吉,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琰,主任。
审理经过
邱维吉与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70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维吉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