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我院通过传票传唤方式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