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恩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猛与被告王恩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振猛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振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猛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兆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