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许美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花与被执行人许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581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美丹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美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花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美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进行查询,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许美丹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村民委员会,除冻结并扣划许美丹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184.67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款项经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3134.67元已付还申请执行人陈花。2021年8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花,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陈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美丹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