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住址: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陆承银,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陆承银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陆承银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因被执行人陆承银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陆承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2日,本院多次在网络查控系统及人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陆承银有银行存款70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三、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陆承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陆承银在锦屏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24日,本院移送被执行人陆承银涉案手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价格评估,经锦屏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价格认定,该手机在价格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3元。
五、2021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陆承银涉案手机进行次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为184.10元,因无人购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147.28元,因无人购买再次流拍。本院依法将标的物进行变卖,变卖起拍价为147.28元,买受人曾子华以157.28元竞拍成功。
六、2021年8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陆承银的户籍地锦屏县调查其财产情况,该村委向本院书面回复,被执行人陆承银在该村无财产可供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的罚金为700元,尚欠罚金2300元未缴纳,涉案手机拍卖所得款157.28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2628刑初95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陆承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承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