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乃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乃志与被告朱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高乃志诉称,原、被告与陶治刚、赵双喜、陈邵勇、范勇于2017年4月初口约定合伙经营KTV音乐厅。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等全体合伙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30万元,赵双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至2017年12月1日原告陆续出资130万元,音乐厅给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入股款130万元。之后原告又出资10万元。2018年6月3日,合伙人商议将合伙事务执行人变更为陈邵勇。2020年4月变更为被告朱勇。但被告在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义与王逸清签订了KTV转让协议,将合伙经营的音乐厅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仅为35万元。被告私自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转让夜宴KTV的行为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朱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协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协议履行地通过诉讼解决”。本案蚌埠市淮上区夜晏音乐厅位于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间的争议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协议履行地为蚌埠市淮上区国购广场A-F商业独栋,属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朱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