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月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朱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秦月芳与朱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06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叶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秦月芳10330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483元,由朱叶平负担。因朱叶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秦月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叶平支付10479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4791元,执行费1472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3月19日、4月21日、5月15日、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86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22391元,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9日、4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张贴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另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22391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材料、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仁刚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李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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