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永利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永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86225.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