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中天恒大厦5层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NH26XC。
法定代表人:钟和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萌,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怡,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江区汇利丰大酒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LJ8GH12。
经营者:张婉蓉。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柳州市柳江区汇利丰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柳州市柳江区汇利丰大酒店的诉讼,为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