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县XX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628MN6YE3CD67。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谢冬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54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县XX社与被告谢冬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县XX社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冬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县XX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冬妮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县XX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县XX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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