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路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壶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燕燕与被告路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云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燕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9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左右,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通过一段相处后,双方便以恋爱关系进一步相处。在相处过程中,被告找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被告陆陆续续转账共计94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一支,欠条内容为:路云飞欠高燕燕玖仟肆佰元整,特此承诺,10月17日还款玖仟元整,余款10月30日还清,2020.10.9路云飞。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诿。

原告举证 原告高燕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燕燕与被告路云飞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双方在以恋爱关系相处过程中,被告路云飞向原告高燕燕借钱,原告高燕燕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被告路云飞陆续转账共计9400元,被告路云飞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欠条内容为“欠条路云飞欠高燕燕玖仟肆佰元整,特此承诺,10月17日还款玖仟元整,余款10月30日还清2020.10.9路云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与被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支付款项给被告,被告在给原告打下欠条后,未按欠条中约定的时间予以归还,显属违约。因被告拒不到庭,视为被告对双方债权债务的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9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路云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燕燕借款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路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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