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艳敏,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某以在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20000元。申请扣押被申请人费某驾驶登记在马某名下冀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费某驾驶登记在马某名下冀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价值在120000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董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