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安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居民。 被执行人:李五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3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五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五泽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中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