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向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袁兰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伟平与李敏、袁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2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两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共计17290元(其中被执行人李敏款项5065元、被执行人袁兰芬款项122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伟平,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执行费674元。申请执行人向伟平表示,对被执行人尚未兑现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4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磊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颜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