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罗新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玖与被告罗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玖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宝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玥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