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凡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孔凡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孔凡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局直。 法定代表人赵希江,男,局长。 第三人孔凡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孔凡芳、孔凡萍、孔凡祺不服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汤原农场房产处未经孔庆云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汤农第××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为孔凡祥借款进行担保。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撤销汤农第××号房屋的抵押登记,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芳、孔凡萍、孔凡祺于2017年3月前已知道该房产(汤农第××号)已作了抵押登记,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六个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撤销汤农第××号房屋的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凡芳、孔凡萍、孔凡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孔凡芳、孔凡萍、孔凡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嘉道 审判员 高建龙 审判员 黄学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