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汇口街。

法定代表人:邓木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国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黄亮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与被告张国辉、黄亮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5月21日,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九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口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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