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山西省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党某1,住太原市。 被告:党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党某1、党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以二被告与原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部分还款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