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毕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原告毕小宁之夫。
被告:贾晓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田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与被告贾晓翔、田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涛、毕小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涛、毕小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涛、毕小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