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根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杨军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示范区崇义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安鑫苑商住小区B区39号商住1023-1024号房。
负责人:陈建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晶,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根娣与被告王某、杨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于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准备庭下调解,原告付根娣于2021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根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根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根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