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鱼乐贝贝琳琳婴幼儿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层2F01B、02号。 经营者马琳。 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5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鱼乐贝贝琳琳婴幼儿用品店、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一以及经营者马琳向原告退还游泳课服务费2400元及利息(以2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19日起与被告一形成游泳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一处办理了婴儿游泳课会员卡。此后原告多次从被告一处购买游泳课服务,最近一次会员卡充值2352元,单价为47元/次。2021年春节假期过后,被告一没有按时开业,之后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善后措施的情况下,闭店停业并终止提供会员服务。针对被告一无故停业且不予退还服务费的行为,原告及其他会员曾多次前往店铺所在地即抚顺万达广场步行街2层进行维权,并通过网络媒体对该事件进行曝光,但被告一的经营者马琳始终未出面解决;虽然被告二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出面与广大会员沟通协调,并承诺尽力协调解决纠纷,但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未恢复营业,也没有向原告返还任何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游泳服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商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没有维护原告在商场内正常消费的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鱼乐贝贝琳琳婴幼儿用品店于2021年1月11日被注销,其已无法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晓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尤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