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李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晓宁与被告李有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晓宁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晓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陈晓宁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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