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某,住阳泉市
被告:李某某,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总计86600元;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同期利息1152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05年8月4日开始,直至2007年1月,向原告借款94200元,有借条为证。其中2006年3月17日、2006年4月7日借条,注明还款利息,至此利息共计115200元。2018年开始,被告分多次还钱,共计7600元。剩余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阳泉市××区并非被告的地址,致使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住址,致使被告不能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7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