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原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街道城东居委会康城大道东129号。 主要负责人:刘伟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该支行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炜,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磊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李金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甘塘开发区(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金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甘塘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李磊梦、李金棠、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皇公司)、李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德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4月29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莫文炜,被告花皇公司、九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金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磊梦、李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磊梦立即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7.7996%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按逾期借款的年利率11.6994%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2.判令被告李金棠、九洲公司、花皇公司、李航对被告李磊梦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处置抵押物花皇公司的房产[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427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7号、粤房地证字第C1017712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9号,他项权证粤(2019)德庆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84号]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粤德庆货6626”干货船处置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磊梦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15万元,月利率6.4997‰。用途为承包办公楼及装修工程借新还旧。被告花皇公司提供位于德庆县德城甘塘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8605.8平方米[德府国用(2009)第052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427号];2215.01平方米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7号、粤房地证字第C1017712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9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九洲公司提供“粤德庆货6626”干货船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九洲公司、花皇公司、李金棠、李航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2月28日发放贷款215万元给被告李磊梦,贷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被告李磊梦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追讨,但被告均未还款。被告李磊梦没有依约清偿借款本息,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其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李磊梦未答辩。 被告李金棠、花皇公司、九洲公司辩称,李磊梦是李金棠的前妻,李航是李金棠的儿子。案涉借款是李金棠、李磊梦、李航一家人一起做抵押,贷新还旧,借款作为公司的收支。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215万元及其利息无异议,愿意以抵押物偿还债务。未按时还款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抵押物被查封,被告无法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取得流动资金支付借款。拍卖资产将对公司造成损失,请求原告同意被告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的资金将用于支付借款和利息。 被告李航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7日,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李磊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磊梦向原告借款215万元,借款将用于承包办公楼改建及装修工程(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年,从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7996%;罚息利率为年利率,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一次还本,按期付息还款法,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照一定的频度每隔相同期次归还贷款利息的还款方法,还息间隔为每一个月归还一次。担保方式、内容详见德庆农信城区社(2019)保字第14号保证合同、德庆农信城区社(2019)高抵字第14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德庆农信城区社(2019)抵字第14号抵押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合同项下及合同对应的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当时,李金棠作为以李磊梦配偶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同日,原告与九洲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九洲公司自愿为李磊梦履行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21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止;抵押物为“粤德庆货6626”干货船。九洲公司的股东均签名同意九洲公司为李磊梦的借款提供担保。 同日,原告与花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花皇公司自愿为李磊梦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在抵押权人原告处所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215万元以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有两个或以上抵押人的,抵押人所提供的全部抵押物,共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承担抵押担保时不区分担保份额和先后顺序。任一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均为约定的全部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人有权处置部分或全部抵押物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4312.25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物包括: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427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7号、粤房地证字第C1017712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9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花皇公司的股东李磊梦、李金棠签名同意该公司为李磊梦的借款提供担保。 上述两个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李磊梦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同日,花皇公司、九洲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保证书》承诺,花皇公司、九洲公司是保证借款人李磊梦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李磊梦没有按时还贷款本息时,花皇公司、九洲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由花皇公司、九洲公司负责偿还李磊梦所欠的贷款本息;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李磊梦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人本息未还清前,花皇公司、九洲公司仍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花皇公司、九洲公司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原告有权从花皇公司、九洲公司单位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如花皇公司、九洲公司单位账户中没钱扣收贷款本息时,用附列财产抵偿,原告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花皇公司、九洲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2月28日,德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本次抵押登记为二次抵押,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范围全部,房屋建筑面积2215.01平方米,土地面积8605.8平方米,最高债权数额215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9年2月27日至2022年6月23日。 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九洲公司在肇庆海事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人为九洲公司,担保债权数额为215万元。 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李磊梦的账户发放贷款215万元。相关借据载明,借款人为李磊梦,借款金额215万元,用途为承包办公楼改建及装修工程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7.7996%;借款日期2019年2月28日,到期日期2020年2月26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 2019年3月5日,原告与李航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航为保证人,原告为债权人;为确保上述个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李航自愿为债务人李磊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其他形式的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同日,李航向原告出具《担保保证书》承诺,李航是保证借款人李磊梦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李磊梦没有按时还贷款本息时,李航在法律和经济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由李航负责偿还李磊梦所欠的贷款本息;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李磊梦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人本息未还清前,李航仍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李磊梦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2020年1月21日,尚欠付本金215万元,利息和罚息50204.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与李磊梦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花皇公司、九洲公司、李航签订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依约向李磊梦发放贷款215万元。该笔贷款本金的到期日为2020年2月26日,李磊梦应依约按月清息,到期还本。但还款期届满后,李磊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李磊梦偿还贷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涉案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且均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据此,应认定九洲公司、花皇公司、李航对李磊梦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即三者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花皇公司、九洲公司、李航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请求九洲公司、花皇公司、李航对李磊梦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九洲公司、花皇公司、李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磊梦追偿。 原告与花皇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为抵押物对主合同债务进行担保。原告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对三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实现。现主债权到期,李磊梦未能依约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本院确认其对处置抵押物花皇公司的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原告与九洲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粤德庆货6626”轮作为抵押物对主合同债务进行担保。原告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对“粤德庆货6626”轮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实现。现主债权到期,李磊梦未能依约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本院确认其对“粤德庆货6626”干货船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李金棠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没有提交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金棠作为李磊梦配偶于2019年2月27日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李金棠对被告李磊梦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本案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或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故原告可以以花皇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427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7号、粤房地证字第C1017712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9号],九洲公司“粤德庆货6626”轮处置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直接请求被告花皇公司、九洲公司、李航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未提出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的具体金额,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磊梦向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偿还借款2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7996%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按逾期借款的年利率11.6994%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金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磊梦追偿; 四、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所属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427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7号、粤房地证字第C1017712号、粤房地证字第C6482169号]具有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粤德庆货6626”轮具有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82元,由被告李磊梦、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金棠、李航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00.8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磊梦、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金棠、李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12200.82元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海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肖君 书 记 员 曾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