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新建大街17排*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晓东其他案由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扔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