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421ME2247091N。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晨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连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