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0日起诉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峰、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1407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07元,要求支付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所需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计2万元,原告将借款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于2020年6月9日为原告出具上述款项欠条。原告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认可欠原告钱,但是没有那么多,欠多少我自己说不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向多次向原告胡某某借款并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胡某某出具2万元《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某某理应归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胡某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双方未约定,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民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