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住所地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B01W39P。
法定代表人:罗国娅,该支行负责人。
被申请人:甲巴龙彭,男,****年**月**日出生,藏
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鑫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13.8%,本息支付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时还本付息,截止目前,仍欠付本金80000.00元,利息74177.65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追讨欠款,但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54177.65元(该金额为截止2021年6月16日,具体还款金额以还款日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与被申请人甲巴龙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申请支付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甲巴龙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支行154177.65元(逾期本金、逾期息费暂计算至2021年6月
16日,此后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
申请费1128元,由被申请人甲巴龙彭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