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荣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县。

被执行人:刘天科,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联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代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与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湘1129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2月3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刘天科、唐代友无财产信息,无存款,被执行人蒋联桂有存款2500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蒋荣前,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到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有住房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荣前。申请执行人蒋荣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8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天科、蒋联桂、唐代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荣前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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