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尹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郑桂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龙鑫纤钻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经济开发区A区金马大道与济源大道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元与被执行人邓飞、尹亚丽、邓龙、郑桂林、衡阳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龙鑫纤钻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邓飞在衡阳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邓飞在衡阳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评估程序,但因股权评估程序复杂,暂未形成评估报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飞、尹亚丽、邓龙、郑桂林、衡阳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龙鑫纤钻管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房产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外,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房产处置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40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股权价值得以确定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