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光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张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军在贵州银行6229390100447--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