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光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张胜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军在贵州银行6229390100447--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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