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 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3-1-1.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翟大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凌云与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大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凌云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凌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