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闫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泗沟村。
被告
廉小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许良镇唐庄村。
案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40元,共计308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廉小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闫小刚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闫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廉小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